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工作,规范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级机构组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25人左右,任期四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从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热心教育事业、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教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中遴选。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各项工作以及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人及以上组成,任期四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分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分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需报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审议并作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四)审议学位授权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
(五)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评选校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
(七)检查、监督和评估全校的学位授予质量;
(八)其他与学位相关的学术事项;
(九)研究处理以上各类事项中的异议问题。
第十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有关学位授权点的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二)审查学位申请人员的学术道德和学术水平,审查学位申请人资格,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审查并建议增列、调整和撤销学位授权点;
(四)审查并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做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五)做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建议;
(六)负责组织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质量评估、推荐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及其他相关工作;
(七)审查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八)研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撤销学位或学位授权点增列调整撤销决定时,必须召开会议。出席会议成员必须达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视为有效。成员须本人投票,委托投票无效。
第十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事规则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撤销学位或学位授权点增列调整撤销建议时,必须召开会议。出席会议成员必须达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视为有效。成员须本人投票,委托投票无效。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者,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向所属委员会主席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须按照委员产生的正常程序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会议应有记录,会议材料须严格按要求存档。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予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浙江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浙工大发〔2005〕32号)废止。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工业大学
2021年1月26日